李俊丰,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3月。曾任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副书记、总队长,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
2026年3月,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李俊丰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人物履历
曾任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参谋长,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兼灭火救援指挥部部长等职。
2021年1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副书记、总队长;
2022年3月,任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副书记、总队长,兼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担任职务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2年1月补选),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5年8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副书记、总队长,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俊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提起公诉
202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原党委副书记、总队长,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李俊丰(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乌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俊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俊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